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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赔偿问题
我公司有一名办公室员工,2002年12月入职,2005年8月开始购买社保,2008年1月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直没有签),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1年1签,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 1)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该员工续签合同,是否视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怎样计算赔偿金额? 2)还有2002年12月到现在的加班费都没有计算给她,那我公司是否需要补回给员工?有没有年限追溯? 3)2002年12月-2005年7月的社保费是否需要算回给她? 4)如果员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续签,那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客服回复: 1、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是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造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如果员工对加班事实没有举证的话,一般对于加班工资的保护时效是2年;3、社会保险只能补缴,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4、该员工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员工要求续签的,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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