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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是2007年3月份入职,从2012年4月份开始检查出得了乳腺癌,于12年4月请假至今,在此期间公司未支付员工病假工资,劳动合同至2013年9月1日到期,请问一下公司现在不再给予此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哪些费用。(注:我公司从2011年5月份新注册了公司,当时此员工入职时是2007年5月,但原来的公司已注消,那计算服务年限是否可按新注册的公司来计算,劳动合同签的是新公司名称)
 
客服回复: 1、该员工患病,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按其在贵单位的工作年限及累计社会工作年限累计。乳腺癌,属于特殊疾病或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可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如遇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顺延到医疗期结束。医疗期满(含延长)后,应当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符合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给付相关的补偿(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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