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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好,因我司员工在深圳工作已有五年之久,并且在深圳已签了二次劳动合同。第一次为1-3年,第二次为4-8年(结止时间为2015年8月)。由于公司原因,现调到东莞单位上班。原深圳合同还没有到期限,那调到东莞单位上班后工龄累计,重签合同,是否必须要签无故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在东莞算第三次签劳动合同)?备注:深圳与东莞同为一个老板。
 
客服回复: 根据广东省地方人民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贵公司上述的调动符合工作年限的承接和合同次数连续计算的情形,故该行为属于第三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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