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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老师,您好!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司有一名员工,我与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无试用期),只工作一个月,公司认为她不适合,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按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就可以了。如果该名员工拒绝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那我司是否按约定的地址寄出通知书就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视同已同她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不可以再追究我司任何责任?谢谢指教。
 
客服回复: 是否合法解除,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要看单位能否证明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邮寄通知书,是一种送达方式;建议使用邮局的特快专递。如果解除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是其他理由解除,且属于合法单方解除的,那应支付N+1的补偿;属于非法单方解除的,那应支付2N的补偿。————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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