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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我司是一家BOT项目的合资电厂,2015年9月BOT到期,政府接收电厂,我司就要清算。我的问题是① 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② 对员工2008年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是什么文件的哪个条款?(我知道08年以前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但不知道对应哪个条款的情形。有人认为08年以前我们不需要支付,但我不能确定) 还有如果需要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那因为没有金额上限,会是很大一笔数目。可能吗?
 
客服回复: 你所述的到期是否指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经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上述情况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3倍+12个月封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非劳动者原因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补偿。如因非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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