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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如何计算年限?
钟老师,您好!请您帮忙解答几个问题.第一,社保中间停缴几年,则前后所缴医疗保险可否累加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到退休年纪而医疗保险未满缴费年限,可不可以单补缴医疗保险到规定年限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如广东外地户口人员,在广东省外有缴社保,近几年有在广东省缴社保到退休年纪,差一年满缴费年限,则该人员在广东省补缴一年,可否在广东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客服回复: 1.医疗保险可累计缴费年限,如不在一个统筹地区,则只计算年限不计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缴纳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单独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否则要与养老保险一并缴纳;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的规定,首先依据参保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当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即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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