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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本人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份到期,公司在2013年11月份才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公司要求与集团的另一个子公司续签一年合同至2014年6月份(续签日期为2013.11.30),公司没给予双倍工资补偿。请问本人现在可以要求2013年7-11月份未续签合同的双倍补偿吗?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期限自用工之日(新入职)起计,原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原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你情况属于后者,即2013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8月1日至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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