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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前后两次签订劳动协议问题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方式是: 一.公司与新录用的员工单独签订一份为期2个月的“录用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了试用期的工种、待遇标准等。 二.该新员工试用期满2个月转正后,公司再与该新员工另外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原“录用协议书”作废),该劳动合同具备相应的合同条款,但是无说明工资标准,只说了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 请问:公司与新员工分两步签订协议、合同的情况,是否合理?否则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谢谢!
 
客服回复:   一、关于录用协议书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如该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并应按正式期限劳动合同的待遇标准发放。   二、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约定的问题,具体应视公司工资制度文件如何规定,如该工资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无提出异议,则该工资约定有效。 否则即属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执行。   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执行,其他地区请查阅当地相关的工资规定。————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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