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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关系的问题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企业应该如果处理方为上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会有哪些风险?企业应该如何规避?如果不签劳务协议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怎么赔偿(2005入职)?如果与其签的劳务协议到期了,企业与其解除劳务关系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
 
客服回复: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限于未能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具体是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广东即倾向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部分地区(如上海、江苏)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用工的,建议与该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协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未能领取退休金的是否视为劳务关系,未规定。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判断。如已经签订劳务协议的,即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解除协议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按双方的约定执行。---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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