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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未满,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有一女员工,1963年09月16日出生,2000年3月进入公司,她应该是2013年9月16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她的社保从2005年月-2013年9月都已经参保,2000年3月-2005年3月公司也已经帮她补缴,按这样计算它的参保年限是2000年3月-2013年9月,共164个月,离15年还差16个月。她现在只能办理社保延缴手续,还拿不到退休金。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1. 因为合同还没到期,而她又还没拿到退休金,公司是否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2.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按合同的年限,至2017年6月止,这期间需要补偿吗?4.如果公司拒绝她到公司上班,应该怎样做相关的文书或通知?
 
客服回复: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属于法定终止。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至2017年6月期间,无需补偿。补偿亦无任何法律依据。4、制作《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直接通知本人即可。--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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