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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点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
钟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下,如果企业对于个别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想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依据,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其人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被视同违法解除啊?特别是对于一些多日旷工的员工,根本联系不上本人,公司只有其没有考勤打卡这种证据。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x天视同自动离职呢?请赐教,谢谢!
 
客服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有效送达劳动者。“旷工x天视同自动离职”当劳动者旷工X天后,用人单位仍然要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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