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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死亡待遇
老师:公司一在职员工,一直在重庆工作,先在广东总部参保,后在重庆当地参保,6月底得脑溢血现已于7.7在重庆医院死亡。 针对在职员工死亡待遇的问题,重庆地方规定“ 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抚恤待遇有调整。昨日(6-15),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称,抚恤金将由过去的固定15个月工资,调整为跟缴费年限挂钩,丧葬费则仍为2000元。对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则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我想咨询的是:1、他这种到底是在重庆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还是广东?2、如果在重庆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后,广东这边还可以申领吗?3、如果在广东可以申领,申领标准的执行文件是?原《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还生效吗?
 
客服回复: 1、应当按属地管辖原则处理。即该劳动者工作地在重庆,且社保关系在重庆,应当在重庆申报非因工死亡待遇。2、劳动关系及社保均不在广东,应当不能在广东申领。3、广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目前仍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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