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企业奖励优秀员工商品房,并约定服务期的问题。
钟老师好,有个问题请教一下专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条当中说明是专项培训费用,但如果企业给员工提供商品房作为长期激励政策,能否与员工协约服务期限呢?商品房激励的服务期一般比较长,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商品房激励服务协议是否会因此而失效呢?
 
客服回复: 用人单位给予的实物奖励(如房产、汽车)等,并不符合专项培训的内容,约定服务期无效。建议换一个方式,以附带条件的赠与,即约定劳动者必须服务满一定期限,即公司赠与其房产,劳动者不履行的,单位可收回赠予。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