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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考核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一条规定,如果是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约定考核期三个月,是否合法?考核期后任无法胜任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无法解除合同,可否在调整岗位,约定考核期?
 
客服回复: 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预告(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权,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但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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