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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未缴社保退休时的补偿标准问题
钟老师:您好。 现公司社保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1、入职公司多年的员工因前些年没有买社保,后来有买,但到退休年龄时参不满15年,也达不到东莞续缴的条件(要求缴满10年),也没办法补缴,退休时如何补偿? 2、入职公司多年但至今都没有买社保(此部分员工基本上是本人不愿买),但退休时,员工会以公司未为其买社保,而提出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情况退休时如何补偿? 以上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请问有哪些法律政策可以参考?谢谢。
 
客服回复: 可根据以下规定处理《广东省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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