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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本应在2012年10月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自己提出不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签订2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30日该员工合同期满,公司不打算与该员工续订合同,想要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否可以以合同期满不续签为由解除?如果此时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客服回复: 1、2012年10月1日该劳动已经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劳动者本人选择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2014年9月30日,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样符合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出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无提出要求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1年1个月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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