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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基数
我们公司不是用广东省的标准合同范本,我们的合同条款仅有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条款(没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这一栏),我司并按1310元/月填写(我司为佛山企业),但是我们的工资结构中(工资条也显示)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栏(也是按1310),请问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有风险吗? 如果我们在合同只约定工资总数(如3000),同样没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我们的工资也有拆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10),然后也是按1310计算加班费,这样做有风险吗?
 
客服回复: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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