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劳动合同续约不成,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续约不成,赔偿问题 律师同志:提教以下这样一个问题。 本人的劳动合同到2014年的10月31日结束,公司方面提出要跟我续约一年,但劳动岗位是由原来出纳变成出纳、人事、行政三方面都要做,薪资还是按回原来出纳岗的支付月薪。作为员工我不满意这个安排,要求公司加薪,公司不答应,这样就变成是我个人提出不续约,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提出不续约离开,公司方面还需支付赔偿金吗?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原劳动合同条件”,不能简单看薪酬的数额,需要结合工作量、岗位等综合判断,根据你的陈述,单位增加工作量而薪酬不增加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件”,你完全可以拒绝。当然,你需要举证证明单位续订的条件是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方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这个10月8日贵所律师的回复,想再深一步了解,何为“举证证明单位续订的条件是低于原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的详细给我解答下吗?是如何个取证法呢?具体都有些什么可以平时工作中积累?
 
客服回复: “续订条件”的高低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了其续订条件不低于原合同的,劳动者认为低于原合同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不一样,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需要结合你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这里无法一一解答。如有需要可携带相关资料上我司面谈。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