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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
钟老师,之前看到过您关于此文件的回复“具体要视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的原因,如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协商解除的按劳动者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请问,这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吗?
 
客服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该条的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者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没有这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由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该条的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都有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在内,但之前的年限受到不超过1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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