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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问题
员工与公司签订单独三个月试用期,上班2个月后,老板说公司没走向正轨、经营不善和业务困难,单方面通知部分员工先无条件离职(结算工资且没任何补偿),以后公司有职位需要再通知这些员工回来上班。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员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客服回复: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禁止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无效,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该公司应当就“经营不善和业务困难”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使该公司“经营不善和业务困难”理由成立,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补偿是不合法的。建议你尽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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