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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工伤职工?
老师您好:公司与河北某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委托该派遣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只是用工。2013年年初,一职工受伤,评定工伤等级为四级,受伤后各项费用单位也与职工、社保及事故第三方保险公司联系赔付,并补缴过往保险。因政策原因,公司将于2014年底关停(注销),与派遣公司的协议正好于今年年底到期。公司将不再与派遣公司续签合作协议,请问老师,这样的情况单位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是否需要支付给职工什么补偿金?是否还需要提前支付员工之后的保险等费用?谢谢老师
 
客服回复: 1、企业注销,派遣劳动者退还派遣机构,如派遣机构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贵司还是派遣机构承担,根据双方协议执行或双方协商。 2、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由于该劳动者伤残达到4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贵司注销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该协助员工办理一次性工伤待遇的申领,并根据当地法规(不同地区处理不同,具体要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你所说的保险费应该是指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缴纳至工伤职工退休,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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