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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有选择终止合同的自主权
情形:员工2003年入职,08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1、2009年1月1日签,终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2、2012年1月1日签,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2013年员工在公司任职满10年,当年未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年底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表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应当订无固定期限。 问:年底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有选择权,选择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假如员工坚持要续签,企业是否别无他法,只能与员工续签合同?(单位在广州)
 
客服回复: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满十年或自2008年起已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1条第1项、2项规定的情形的,经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如果经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坚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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